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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提升土地征收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15条,主要包括总则(5条)、组织实施(5条)、结果运用(3条)、附则(2条),明确了评估原则、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强调全过程监管,提升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1)原则方面,强调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全面客观的原则,维护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2)责任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可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为评估主体,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评估主体可以自行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其中,第三方机构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熟悉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有良好信誉的机构。


  (3)评估内容及程序方面,主要评估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程序包括: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备案。其中,符合条件的可以实行简易评估程序。


  (4)结果运用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评审意见,对是否开展土地征收做出决策。强调全程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跟踪了解土地征收决策实施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5)责任追究方面,评估工作不实引发问题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涉及第三方机构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全省通报,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全省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其他


  文件有效期5年,雄安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字〔2022〕32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